新快報訊 記者李紅雲 通訊員李世寅 金鋒華 林鈺瓊報道 兒媳與兒子鬧離婚,六旬老父遂決定撤銷贈與他們的土地及房屋合同並起訴至法院要求兒子及兒媳支付贈與期間的房屋使用費、租金及租金利息等。
  新快報記者昨日獲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依法駁回老人的訴訟請求。
  鄧德與鄧青是一對父子,中山市古鎮鎮人。鄧德與兒子鄧青曾簽訂《贈與合同》1份,約定鄧德將其所有的位於中山市古鎮鎮的一塊規劃住宅用地(用地面積205.7平方米,登記面積為177.12平方米)的使用權,自願、無償、全部贈與兒子鄧青個人,並因兒子經濟比較拮据無錢建房,鄧德再贈與鄧青個人35萬元用於辦理上述土地使用權證的手續和房屋建設之用。
  合同中還涉及了撤銷贈與的相關約定,其中一條為“家庭不和睦,出現夫妻離婚或兒子離家出走、逃學等情形的”,鄧德可以撤銷贈與,收回上述土地及資金,並可向鄧青追討上述土地或建成房產後的全部租金收入和占用房產的費用。
  2001年4月,鄧青和胡茵登記結婚。2013年4月,胡茵以鄧青猜疑、不關心妻子而影響夫妻感情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後鄧德與鄧青簽訂《撤銷合同,歸還房產合同》,鄧青同意向鄧德歸還上述涉案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的房產且其須協助鄧德辦理一切過戶手續。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鄧德與鄧青簽訂《贈與合同》贈與的財產為涉案的宅基地使用權及現金,即使該合同符合雙方約定的“出現夫妻離婚”之撤銷情形,根據相關規定鄧德也無權要求鄧青及胡茵返還房屋,更無權要求其支付該房屋租金、租金利息、使用費及賠償房租損失。
  鄧德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駁回原告鄧德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原標題:兒子違約鬧離婚 父親欲收回贈與房產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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